由于塞浦路斯最高法院裁定“受困购房者法”中的关键条款违宪,土地局曾暂停对相关申请的评估与审查程序
该法旨在将产权转让给已付清购房款的买方,即使卖方(通常是开发商或土地开发公司)已将房产抵押给银行。法院认为,这些条款侵犯了债权人的宪法权利,因为它们绕过了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近日,塞浦路斯土地局和测绘部门已接到指示,要依据现行法律恢复受困购房者的办理程序,但有一个关键限制条件:只有在不存在任何先前的抵押权的情况下,才可颁发产权证书。
这意味着受困购房者的申请将照常处理。然而,如果发现抵押贷款或其他产权负担先于销售契约存在,除非这些问题得到解决,否则不会颁发产权证书,相反,如果房产“无负担”,产权证书可照常颁发。
该决定部分恢复了之前法律框架的运作,虽然在有抵押权的情况下,为买方进行干预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但在无抵押权的情况下,发放产权证的可能性得到了恢复。
恢复这一程序是一个积极的进展,为成千上万等待多年为以获得产权证的公民带来了希望。然而,程序的局限性也显而易见——在存在抵押的情况下,大量买家仍被排除在外,缺乏明确法律保障。
最令人担忧的是,许多买家尽管已付了全款,但由于卖家方面的失误或疏漏,仍然无法获得产权
新立法应确立一个明确的有利于买方的法律推定,在买方已全额支付价款、拥有房产并及时在土地登记处登记了销售契约,但在购房时不知道存在产权负担时,则应受到特别保护。
立法还应考虑到过去没有法律义务去核查产权负担,也没有要求销售契约必须由律师起草,这给卖方或开发商提供了虚假陈述的空间。因此,新的规定应当确立卖方必须书面通知所有负担的强制性义务,并对任何隐瞒或虚假申报行为施以严厉的处罚。
此外,设立一个特别行政委员会也能起到很大的作用。该委员会将逐案审议买方是否诚信行事,以及是否有可能取消或解除抵押,从而能够颁发产权证书。
在金融和法律机制方面,建议强制要求买方的付款通过托管账户分配给债权人,尤其是在存在已有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这将确保买方的资金直接用于偿还束缚该房产的债务。
另一项重要的条款将是国家可以向银行偿还部分相关债务,以便向买方转让所有权得以进行,由国家取代债权人的权利。这一机制可以由一个特别基金或担保机制来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类似的举措早已实施,这些国家在出现社会不公或需要保护公民的情况时,政府会进行干预。塞浦路斯有机会借鉴这些国际经验,并成为欧洲社会和法律创新的典范。
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国、德国和西班牙等国,类似的举措早已实施,这些国家在出现社会不公或需要保护公民的情况时,政府会进行干预。塞浦路斯有机会借鉴这些国际经验,并成为欧洲社会和法律创新的典范。
最高法院近期的裁决凸显了此前立法在宪法层面存在的严重缺陷。此次“程序重启”,虽为部分买家带来希望,但仍无法为所有受困买家提供全面解决方案。要切实有效地解决买家陷入困境的问题,需要采取新的平衡立法手段,以确保塞浦路斯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安全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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