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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福斯地方法院的裁决: 政府需为房屋倒塌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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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帕福斯地方法院最近就帕福斯地区 Armou 村的一所房屋因地陷而倒塌事件做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裁决。法院最终判决赔偿原告购房全款,即 25.6 万欧元,以及自提出索赔之日起至原告获得赔偿之日止的利息,再加原告花费的 5000 欧元诉讼费。

    该房屋于 2008 年 9 月份出售给了原告方一对英国夫妇。由于地质问题,房屋大部分倒塌,因此,这对夫妇通过总检察长对开发商以及塞浦路斯政府提起法律诉讼。原告律师强调,根据《宪法》第172条,总检察长应对官员或当局在履行其职责或行使其职能时的任何有害的不法行为或不作为(疏忽失职)负责。

   原告的诉讼需求在被多家律师事务所婉拒后,最终被麦克律师事务所(Michael Kyprianou & Co LLC)接手,其公司的董事合伙人 Savvas Savvides先生在接受PafosNet和Philenews 采访时表示,此案在塞浦路斯被认为是开创性的和前所未有的,因为在此案件中,法官通过其多标准决策,明确了国家通过其公职人员行使监督职能而在照管义务方面的责任。

    在采访时他说:“该判决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为它表明了改进制度的必要性,需要加强建筑活动和许可领域的控制和监督机制。” 他还说:“关于有争议的地块,尽管存在土壤的地质问题和坡度问题,但主管部门从未提出过禁止在这些地块上开发住宅的建议。”

    Savvas Savvides先生强调,规划局和分区部作为主管当局,有义务在确保公共安全和健康并考虑到现有的发展规划以及任何其他重要因素的前提下,施加旨在促进和规范地区发展的条件。

    关于帕福斯地区行政当局,该判决指出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尽职责。此外,该部门没有在建筑许可证中列入被认为是本案所必需的条件。G.K. Vlamis 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帕福斯地区行政当局以机械化和标准化的方式行事,忽视了它在立法下本应发挥的重要作用,这种缺乏专业勤勉精神的行为也应受到谴责。

   总之,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城乡规划部和帕福斯地区行政当局对原告,作为所涉房屋的所有者和潜在所有者,疏忽大意,存在过失,其违反了规范其职责的相关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原告的利益造成了损害。

    1960 年《法院法》第 57 条对共和国的责任做出了法律规定。基于上述情况,帕福斯地区法院接受了原告对于规划局和分区部官员以及帕福斯地区行政当局官员的责任的控诉,并裁定政府应承担上述损害赔偿,因其对这些部门的行为负有责任。

 本文的内容自首次发表之日起有效,旨在就该主题提供常规性指导,并不构成法律效力。我们建议您在根据所知的任何信息采取行动之前,就您的具体事项征询专业建议。如需任何进一步信息,以及法律方面的咨询业务,请联系Savvas Savvides先生:邮箱 cypruslawyers@kyprianou.com , 联系电话:+357 26930800或添加助理微信号:MKfyzl_Esther。